檢察院兩次要求公安機關對同村的其他同名人進行調查核實,但公安機關并無調查
案卷兩遭檢方退回
2011年3月1日和4月19日,赤坎警方將楊宜僑案卷宗移送赤坎區(qū)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但兩次均被以“部分證據(jù)不足”為由退回補充偵查。南方農村報記者在《補充偵查提綱》中看到,檢方要求公安機關調查同村是否有與楊宜僑同名的人。遂溪縣公安局南亭派出所出具的證明顯示,文車村名叫“楊宜僑”的有兩人,除涉案的楊宜僑外,另一人生于1997年。而自稱與楊自來、楊李貴認識的楊宜橋,也是文車村人。赤坎警方隨后向1997年出生的楊宜僑寄送了詢問通知書。而對楊宜橋的情況,則沒有進行調查。
同時,在赤坎警方的《起訴意見書》中,犯罪嫌疑人姓名亦前后不一,講述案件詳情時使用的多為“楊宜僑”,在文末卻稱“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楊宜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根據(jù)……將犯罪嫌疑人楊宜橋移送審查起訴”。
2011年10月17日,楊宜僑被以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10月29日,在判決書規(guī)定的刑期結束三天之后,楊宜僑被釋放(刑期自羈押之日算起)。據(jù)楊宜僑說,10月26日,他曾寫了一份上訴書交給看守所的工作人員,“不知被交到哪里去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