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擴大征信范圍的做法,實際上也是輕率地將一般欠費、失約個人歸入缺乏誠信人群之列,是在任意給一般失約個人扣上"不守信用"的帽子。 ????13日,國務(wù)院法制辦公布《征信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意見稿界定了信用信息的范圍,包括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身份識別、職業(yè)和居住地址等基本信息。央行還透露,今后個人水、電、氣繳費情況、欠稅情況等都將納入信用記錄。 ????個人欠繳水、電、氣等費用, ????更重要的是,納入征信范圍的項目越多、信用記錄范圍越廣,被確定為“失信”的行為與被界定為“失信”的公民也就越多,在某種程度上,這還會造成“信用”概念的貶值,于維護“誠信”而言并無益處。而且征信范圍越寬泛,個人維護自身信用就越困難,這樣不但會影響個人維護自身信用的積極性,甚至可能導(dǎo)致有的人因為對維護信用缺乏信心,而放任自己的“失信”行為。如果出現(xiàn)這種情況,則擴大征信范圍,就走向了其初衷的反面,反倒起到加重“失信”行為的作用。 ????從某種意義上說,任意擴大征信范圍的做法,實際上也是輕率地將一般欠費、失約個人歸入缺乏誠信人群之列,是在任意給一般失約個人扣上“不守信用”的帽子。這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將其“污名化”的意味,甚至可以說是對個人維護自身信用聲譽權(quán)益的損害,這于誠信意識的培養(yǎng)以及誠信社會的建設(shè),恐怕沒有什么益處。 ????正是基于這樣的考慮,筆者以為,應(yīng)當(dāng)嚴格限制個人信用征集范圍,將其明確設(shè)定在個人信貸等領(lǐng)域,而且應(yīng)區(qū)別對待無意違約與惡意違約等各類不同的情形。只有這樣,才能達到既能促進誠信社會建設(shè),又避免公民權(quán)利受到損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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