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2003年 與法院簽訂補償協議 此前,唐利銀要求法院賠償羈押期間的工資損失、勞動保險金、醫(yī)療費、律師代理費、差旅費、資料打印費、精神損失費共計215040.70元。 2003年12月28日,唐利銀與敦化市人民法院達成補償協議:一、敦化市人民法院一次性給付唐利銀補償金7437.48元(包括所有項目的補償)。唐利銀退休手續(xù)等事宜自行辦理,與法院無關。二、自協議簽訂之日起,唐利銀申請國家賠償的所有事項一次性處理終結,保證不再申訴,不再上訪。 2004年5月,唐利銀原單位為其辦理了退休手續(xù),每月可領到560.9元退休金。 對這份協議,唐利銀說:“當時,我找了那么多年,身體有病,同意補償也是沒辦法的事。不過,這只是補償,是調解,又不是國家賠償,所以我還得繼續(xù)找?!?/p> ■第三次:2005年 延邊中院認為此事已經終結 2005年10月25日,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答復認為,案件被退回偵查后,敦化市人民法院即已無管轄權,無權對該案作出任何決定。而檢察機關撤銷案件后,取保候審即自動失效,根本不存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問題,另外,實際上撤銷案件后,也沒有任何一個政法機關限制唐利銀的任何權利;賠償訴訟可以適用調解,而此案發(fā)生在1992年,不適用國家賠償法的賠償程序,敦化市人民法院在此案不能進入國家賠償程序的情況下,與唐利銀達成賠償協議并無不當,另外取保候審不屬于國家賠償范圍,此前敦化市人民法院與其簽訂的補償協議中,補償數額也已經遠超標準。 為此,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此事兩級法院已作出處理,處理結論合理合法,已處理終結。 ■第四次:2006年 檢察院不再受理同一事實的上訪 拿到答復后,唐利銀又來到延邊州人大等部門尋求幫助,不久此事由延邊州人民檢察院交由敦化市人民檢察院辦理。2006年6月13日、7月15日,敦化市人民檢察院復查后認為,該檢察院不是賠償義務機關,另外幾年來,多部門對唐利銀的合理訴求已經妥善解決,又以同一事實和理由繼續(xù)上訪,不應再受理。另外敦化市人民檢察院認為,2005年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答復全面細致,唐利銀應按答復執(zhí)行。 ■第五次:2009年 檢察院、法院均不支持國家賠償請求 2008年12月,敦化市委、市委政法委等為唐利銀的問題組織了聽證會。今年6月15日,敦化市人民檢察院根據聽證會的情況作出答復稱,復查后認為此前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答復全面細致,該檢察院無異議,對唐利銀的請求不予支持。 兩天后,敦化市人民法院也書面答復認為,逮捕符合當年法律規(guī)定,取保候審、國家賠償等問題與2005年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答復一致。另外,2003年雙方簽訂補償協議,補償數額是7437.48元,但實際上補償了10860.38元,同時唐利銀也已實際接受,此事已經終結處理。對于102天羈押期間的損失賠償問題,法院認為,此前雙方簽訂的補償協議,已經補償了工資,還交納了3年多的養(yǎng)老金,已經超過國家標準。 現狀 繼續(xù)申請 索賠82萬 接到答復后,唐利銀再次提出異議,并向延邊州、吉林省等上級機關反映,但有關賠償問題究竟如何解決,目前有關部門仍在研究商討。 昨日,唐利銀說:“這兩天,我還得去州里,找檢察院、中級人民法院,希望他們給我一個公正的處理結果?!?/p> 唐利銀說,木器廠是掛靠企業(yè),名義上是集體企業(yè),其實是他個人投資的,他還拿出了當年相關人員作出的證言?!拔覇栠^律師,補償協議賠的還不夠。再說這是符合國家賠償法的,為何他們總強調事發(fā)在1992年呢?錯誤行為對我的侵害實際上是到2002年才對。我找人算了,還得賠償我82萬多元,其中包括羈押102天的賠償,還有到退休期間的工資、律師費、上訪的費用等?!碧评y說。 律師 符合賠償法規(guī)定 只賠羈押期損失 昨日,記者就此咨詢了延邊某律師事務所葛律師。葛律師認為,此事符合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但唐利銀申請國家賠償的范圍只能是102天羈押期間的損失賠償。 白律師也表示,此事符合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因為從理論上看,直到2002年,唐利銀的取保候審才被解除,人身自由才得到恢復。 不過,按照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索賠范圍只能是被錯誤采取強制措施期間,另外也要符合實際造成了當事人人身傷害損失。就此事看,取保候審期間,并沒影響到他勞動的權利,經濟利益并沒受到侵害,這不符合國家賠償要求。但法院認為不符合國家賠償法是不對的,唐利銀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本文來源:新文化報。 作者:李志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