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章立莎)?因外地的朋友張某來青島做生意,好心的陳某為其擔保借款4萬元,3個月后,張某還了1萬元就不知去向了,后陳某被告上法庭。近日,嶗山區(qū)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陳某給付原告曲某借款25200萬元及利息。
????從外地來青島做生意的張某因籌辦酒店事務時急需4萬元資金,便向家住市南區(qū)的曲某借款。由于張某是外地人,曲某覺得并不可靠,于是,張某請來自己在青島的朋友陳某作擔保人。2007年10月28日,曲某與張某簽訂借款合同,合同載明雙方借款時間為1個月,借款利息及手續(xù)費4800元于借款當日由曲某從借款中扣除,逾期利息按日5%。計算。同時,陳某作為擔保人在借款合同及借條上簽字,承諾承擔連帶擔保還款責任。張某借了錢后,在2007年年底通過銀行轉(zhuǎn)賬向曲某還款5000元,又于去年2月28日向她還款5000元。之后,張某就神秘“蒸發(fā)”。眼見著錢是要不回來了,于是,曲某將擔保人陳某告上法庭,要求她歸還借款3萬元并承擔違約金。庭審中,曲某提交了借款合同、借條作為證據(jù)。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曲某與陳某之間的借款擔保關(guān)系成立。曲某要求陳某償還借款并承擔違約金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予以支持。然而對曲某要求陳某償還借款3萬元的主張,因曲某最初借給張某款項時扣除了借款利息及手續(xù)費48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00條規(guī)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shù)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故曲某在出借款項時扣除的借款利息及手續(xù)費應當從其借款本金中扣減。據(jù)此,法院認定曲某的出借款金額為人民幣35200元。因借款人已償還1萬元,故陳某應償還人民幣25200元。對曲某請求陳某按日5%。承擔借款違約金的主張,因雙方當事人的此項約定數(shù)額過高,法院依法不予支持。陳某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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