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行政評價局是由行政監(jiān)察局改制而來的。20世紀90年代以后,日本經濟持續(xù)低迷,瀆職腐敗案件不斷出現。為進一步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2001年日本政府進行行政機構改革,將總務廳與郵政省、自治省合并為總務省,將原總務廳行政監(jiān)察局改為總務省行政評價局。這是日本政府根據社會經濟發(fā)展的要求,在原有行政監(jiān)察制度的基礎上發(fā)展起來的一項新的行政監(jiān)察制度。工作內容除了原有的行政評價和行政相談外,增加
了政策評價和獨立行政法人評價,強化了對行政機關制定和實現工作目標的監(jiān)督。
????行政評價局下設總務課、行政相談課、政策評價局和評價監(jiān)視室四個機構,全國設有北海道等八個管區(qū)行政評價局,在各都道府縣設有42個行政評價事務所或行政評價分室。全國行政評價系統(tǒng)實行垂直領導,總務省行政評價局的主要負責人由首相任命,地方支局的負責人則由總局任命。
????行政評價局的工作內容主要有四項:一是政策評價,指的是評價局從政府總體角度出發(fā),對各省(中央政府各部門)府(地方政府)的工作計劃、工作目標及執(zhí)行情況進行統(tǒng)一、綜合地評價。主要評價政策的必要性、有效性、效率性、公平性及優(yōu)先性,即評價其工作計劃和目標是否符合國民和社會的需要,是否達到了預期效果,是否獲得了最大效益,是否公平負擔了費用,公平享受了成果,是否需要優(yōu)先實施等。政策評價先由各省府進行自我評價,再由行政評價局對各省府的自我評價進行再評價。各省府的評價結果和行政評價局的評價計劃與評價結果都必須向社會公開,行政評價局的評價意見要提交給內閣總理大臣,評價情況則要向國會報告。二是行政評價和監(jiān)視,即對各行政機關的業(yè)務實施狀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根據檢查結果,指出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為保證提出的建議得到落實,要求被檢查對象反饋采取的措施及落實情況,如有必要可再次進行檢查,檢查結束后要寫出評價報告并向社會公布。三是獨立行政法人評價。獨立行政法人主要指行政機關直屬事業(yè)單位,如國立公文書館、研究所、博物館等。獨立行政法人評價主要是對獨立行政法人的工作目標,經營業(yè)績進行監(jiān)督檢查,由委員會對檢查結果進行審議并提出建議,所提建議要報總務大臣或各省府大臣。四是行政相談。這是政府接受國民意見、建議和要求,受理國民投訴并予以解決的制度。各級行政評價局和行政評價事務所設有行政相談課,全國各地都有行政相談員。國民可以通過與相談員交談、撥打電話、上互聯網、發(fā)傳真、寫信等方式反映個人的意見。相談辦理程序嚴格而細致,國民通過相談反映的問題大多都能得到及時有效地辦理,辦理結果最后必須通知本人。行政相談制度的實施,對于改進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密切政府與國民的聯系,進行權利救濟,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wěn)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行政評價局享有調查權、勸告權和建議權。調查權是指行政評價機關依法對評價對象行政行為進行專門調查核實的權力。調查可以采取書面調查或實地調查,如果要求對方提供材料或作出說明,被調查者不得拒絕。勸告權是指行政評價機關在調查的基礎上,就一定事項向被調查部門提出處理問題的建議或改進工作的勸告的權力。建議權是指行政評價機關就被調查事項如何處理向上級建議的權力。如:向其他省廳提出勸告后,對方若不聽從,可以向首相提出建議,直至向國會報告。日本行政評價機關沒有行政處分權、懲罰權和行政強制權。監(jiān)察對象對評價勸告或建議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