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王先生在朋友介紹下,將自己的30萬元資金委托給某公司進行理財,雙方也為此簽訂委托理財合同,并有保底條款約定:理財公司保證王先生的投資回報率達15%,并保證王先生的本金不損失。 但沒有多久,王先生發(fā)現(xiàn),對方不但沒能帶來所承
諾的收益,投資反而出現(xiàn)了近一半的虧損。于是,王先生找到理財公司,要求退還本金,卻遭到對方拒絕。理由是該理財公司已為王先生提供了理財服務,而且王先生的損失是正常的投資風險,不是理財公司的操作不當引起的。 專家坐堂 法律專家認為,委托理財是將財產(chǎn)委托他人管理、處分,以獲取收益的行為。根據(jù)司法實踐,在通常情況下,法院一般會認定保底條款無效,理由是該條款違反了我國關于金融管理體制的規(guī)定。理財公司為客戶保底,相當于客戶將自己的資金存在了理財公司。而未經(jīng)人民銀行批準,理財公司是不能從事儲蓄等特定經(jīng)營業(yè)務的。如果保底條款是合同的主要條款,就會導致合同無效或名為委托理財實為借貸合同。 此外,根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案中,王先生與理財公司簽訂的委托理財合同中,約定了保底條款,這種約定應認定為無效。如果因此而導致整個合同無效,則應由受托方即理財公司負責返還王先生剩余的本金。而對于王先生已經(jīng)損失的10多萬元,則按雙方過錯承擔相應責任。王志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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