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重慶市于去年首次推出行政首長問責制之后,各地陸續(xù)有類似的制度規(guī)定出臺。深圳市最近也出臺了《深圳市人民政府部門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辦法》,使“問責制”再次成為政府改革領域中一個引起注意的話題。
根據深圳市制定的這個《辦法》,市政府各部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或政府部門行政首長在公眾場合
的言行與職務身份不相符合造成重大失誤或不良社會影響的行為,將追究行政首長(含主持工作的副職)責任!掇k法》中還詳細規(guī)定了34種應當問責的情形,其中包括執(zhí)行不力、決策失誤、效能低下、違法行政、濫用職權等方面。
問責制要求政治官員為其決策負責。這種責任,既包括政治責任,也包括刑事責任。本質上,它是要求權力與責任相匹配,要求以制度化的方式,將權力與責任兩者之間的關系明確下來。不論是發(fā)達國家還是后發(fā)國家的經驗都表明,一個按照民主制原則而運行的政府,其制度構成框架中必然包含有問責制在內。
重慶、深圳以及其他一些地方的政府嘗試將問責概念引入,并形成制度化的實踐,這應該看作是有積極意義的進步。溫家寶總理不久前接受法國《費加羅報》記者采訪時,對中國民主政治公開表態(tài),強調了沒有民主就沒有社會主義,沒有政治體制的改革就不能保障經濟體制改革的成果。他還特別提到,要推進政府自身改革,使政府能夠更好地實行民主科學決策,依法行政,并接受人民的監(jiān)督。溫總理能夠在國際社會面前就自己的政府的民主問題從容議論,其底氣當然在于我們在政府的執(zhí)政理念和執(zhí)政方式方面確實有改革的意圖和實際努力。首長問責制的推行,是這種努力的一項佐證。
問責制比起無從制約的權力,比起不需要負責任的權力行使來說,將權力與責任追究掛鉤,是一項有意義重大的行政進步。中國國情條件下的政府行政制度中,突出特點是行政首長的權力高度集中。而在主政一方的行政首長那里,權力不僅高度集中,權力行使的覆蓋面還極為廣泛,權力的界限也非常含糊。以至于曾有一些市長在推行“行政確權”的改革試驗中都驚訝,自己竟然有如此多項權力可以行使。在這樣的情況下,對一把手的監(jiān)督是公認的制度改革難題。
行政首長問責制的積極意義因此在于,它重點突出了行政首長要為其權力行使負責任。這次深圳出臺問責制,市長許宗衡強調,“作為市長,我是政府系統(tǒng)加強執(zhí)行力建設和廉政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我鄭重承諾:在土地、項目、工程審批等政府重大經濟活動上,我不會打一個招呼,不會批一個條子,不會推薦一個隊伍,凡是有打著我的旗號辦事的,有關部門不必請示,可以立即查處!边@一承諾體現的制度改革方向是完全值得肯定的。
其實,從非典危機中衛(wèi)生部和北京市的主要負責官員被免職,到不久前吉林化工廠爆炸與松花江污染事件中,國家環(huán)保總局局長解振華引咎辭職,已經可以看到,行政首長的問責制度,早已在中央層面啟動。重慶、深圳等地的改革則顯示了地方正在結合各自的具體情況而有序跟進。相信在持之以恒的努力之后,我們會看到政府官員在權力與責任關系上的更多進步。
在進一步的觀察與判斷之前,也許應該強調的是,政府官員的責任是對人民的責任。因此,行政首長問責制不應成為只對上級負責的另外一種強化方式。換言之,真正的問責制不是要強化官僚制,而是要強化官員對人民的服務質量與責任心。從這個意義上說,問責制應當成為推動公民政治參與的契機與制度平臺。反過來可以說,公民參與的程度,以及在此基礎上的政治透明和法治程度,是區(qū)分真問責與假問責的試金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