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學期,東華大學每個借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都跟學校簽署了信用保證書,其中包括:“如學生違反還款承諾,學?蓪⒈救诉`約情況在全國各大媒體公開!
記者了解到,教育部全國學生管理中心在今年新頒布的國家助學貸款條例中明文規(guī)定:今年秋季起,將加強對借款
學生的貸后跟蹤管理,并將經(jīng)辦銀行提供的違約借款學生名單在新聞媒體及全國高等學校畢業(yè)生學歷查詢系統(tǒng)網(wǎng)站公布。
據(jù)悉,滬上各高校已把此項規(guī)定向學生做了口頭傳達,中國銀行也在學生的借款合同中寫明:超過合同規(guī)定的還款期限一年并和學校及銀行無任何聯(lián)系的學生,會被告知新聞媒體。
東華大學宣傳科負責人解釋,學校一定會查明情況再向媒體公布學生名單;華政勤工儉學辦公室主任夏云青也表示,學生是學校的財富,只有在確認其是蓄意欠款的前提下,校方才會把名單向外界公布。
中國銀行上海分行相關負責人表示,如果大學生在工作兩年后還不把貸款還上,就有故意拖欠的嫌疑了,由于是無擔保貸款,勢必會留給銀行一筆壞帳,他們只想通過此起一種威懾的效果而已。
上海某知名律師事務所的陸璇律師在接受記者的采訪中表示,按規(guī)定,合同糾紛應當通過正常的法律途徑解決(比如協(xié)商、訴訟)。站在學生的立場上說,銀行或學校無權對外公布違約情況,否則會構成對我名譽權的侵犯;而站在銀行或學校的立場,可能會說是為了追回欠款,屬于自力救濟,所公布的情況一切屬實,不侵害名譽權。所以,是否構成侵權,應當視具體情況,由法院的最終認定為準。
交大學生處副處長葛衛(wèi)華表示,要解決這一問題,還在于社會誠信體系的建立,上海資信公司總經(jīng)理陳志國舉例說,上海的某個大學,在加入征信系統(tǒng)后,拖欠助學貸款的比例大幅下降。(記者
王婧 黃磊)
特約編輯:張慶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