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天只想對大家說一句話:希望盡早承認中國的完全市場經濟地位!
這是5月6日商務部長薄熙來在中歐投資貿易研討暨洽談會上致辭時講的一句話。
同一天,溫家寶總理與歐盟委員會主席普羅迪會談。在提出5點推進中歐關系的建議之后,溫總理又指出,經過20多年改革開放,中國基本建立起了社會主
義市場經濟體制,希望歐盟充分注意到這一事實,盡早承認中國完全市場經濟地位。
是什么樣的原因,使得“市場經濟地位”這個概念變得如此重要,以至于一個堂堂大國的商務部長面對歐盟各界名流只想說這么一句話,甚至國家總理在縱論中歐關系大局時,也要特別強調這一問題!
簡要地說,有三方面原因:第一,根據外經貿大學中國W
TO研究院的數據,截至2004年2月,中國遭受的外國反傾銷已經超過600起,為全球之最。反傾銷對中國企業(yè)開拓國際市場造成極為嚴重的困擾和傷害。第二,由于其他世貿成員不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使得中國企業(yè)在應訴國外反傾銷調查時處境極為不利,不但敗訴率高,而且被裁定的傾銷稅率也讓很多企業(yè)難以承受。第三,也是最重要的是,不承認中國為市場經濟國家的規(guī)定嚴重背離了中國經濟發(fā)展的現實,是不公平的。
正因為以上的原因,使得中國政府在近兩年加大力度,意圖早日清掃這項障礙。
這一問題也是中國入世談判的遺留問題,因此記者認為,中國政府為獲取市場經濟地位所作的努力,可以被看作是第二輪世貿談判。第一輪解決的是“入世”問題,第二輪也就是這一輪要解決的,則是“入市”問題,促使其他W
TO成員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
1999年11月15日,中美兩國達成入世協議當天,記者就從有關渠道獲悉中國入世15年之內仍將被看作非市場經濟國家的信息,傳遞該信息的人士情緒非常激動。在之后的采訪中,記者發(fā)現,中國在入世談判中作出的很多讓步,相關方面和社會各界基本上都是平靜對待的,因為談判是一項系統工程,有得有失是正常的。但是,惟有市場經濟地位問題,不但被業(yè)內頻頻議論,而且隨著中國產品不斷被外國反傾銷,其負面影響越來越大,短短幾年,這個本來非常專業(yè)的話題竟然演變成廣為人知的社會焦點!
中國的入世法律文件,印成16開本的書,洋洋灑灑792頁,其中關于市場經濟地位的規(guī)定,只有440字。就是這短短的440字,讓中國人迄今耿耿于懷。為什么?在記者看來,原因只有3個字:不公平。
這種不公平體現在兩個層面上。
第一,由于不把中國視作市場經濟國家,無法計算中國企業(yè)的生產成本,于是其他W
TO成員采用了第三國替代的方法。在上個世紀90年代歐盟對中國的彩電反傾銷中,就是將新加坡作為替代國計算成本的。當時的新加坡勞動力成本高出中國20倍不止,中國產品自然被計算成傾銷。
第二,即使有所改進,代價仍然高昂。在中國方面的持續(xù)交涉抗議下,1998年,歐盟修改相關法令,在不認可中國市場經濟地位的前提下視中國為轉型經濟國家,中國企業(yè)可以提出申請,符合5條標準就可獲得市場經濟地位。這5條標準,就連歐盟的律師都大不以為然。來自布魯塞爾的VW
V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保羅·維爾認為,這些苛刻的規(guī)定,尤其是后4條和世貿組織的原則“沒有真正的聯系”。而且,有的標準連歐盟的企業(yè)都達不到。不但如此,中國企業(yè)的應訴實踐表明,僅僅為了獲取“市場經濟地位”就要花去一半以上的時間與費用,給企業(yè)造成了巨大的壓力!
廈門東林公司是一個生產節(jié)能燈的民營企業(yè),完全是在市場的大風大浪中成長起來的。在應訴歐盟的反傾銷過程中,這家公司幾經努力,最終沒有獲得市場經濟地位,被歐盟課以66.1%的反傾銷稅。這樣的結果,讓東林公司感覺非;。2002年11月,東林公司通過媒體向歐盟發(fā)出一封公開信。在信中東林公司表示:東林在中國的發(fā)展和在歐盟市場上的遭遇形成強烈的反差。東林及絕大多數中國節(jié)能燈企業(yè)是中國市場經濟發(fā)展的受益者,但卻成了歐盟市場經濟地位政策的受害者。這個事實說明,歐盟現行的反傾銷法律,尤其是關于市場經濟的規(guī)定,已經落后于中國市場經濟發(fā)展的現實,對中國企業(yè)是不公正的!
是的,這樣的規(guī)定是不公平的。如果發(fā)放調查問卷,所有對反傾銷稍有了解的人都會說,這項規(guī)定不公平。
反傾銷所影響的中國企業(yè)對海外市場的開拓也許是次要的,更主要的是其不公平的性質。這應該是中國政府消除這個障礙的最大動力。從這方面講,消除市場經濟地位的努力是一項戰(zhàn)略選擇,不管結果如何,必須付諸行動和努力!
面對中國總理和商務部長的要求,歐洲人玩起了外交辭令。普羅迪對溫總理說,歐盟成員國正在認真審議這一問題,將積極努力推動該問題早日解決。
最新的信息顯示,歐盟將在6月底之前,向中國提交對這一問題的初步評估結果,該結果將無損于最后結論的達成。
這樣的表態(tài)讓人猜不透歐盟在6月底會出臺一個什么樣的結果。這也讓人感覺到了,消除市場經濟地位這一障礙,絕非想象中的那么簡單。
“入市”談判將要付出的努力,恐怕未必比“入世”談判少。
■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W TO議定書》有關非市場經濟的規(guī)定
第15條確定補貼和傾銷時的價格可比性
(a)在根據GATT1994第6條和《反傾銷協定》確定價格可比性時,該W
TO進口成員應依據下列規(guī)則,使用接受調查產業(yè)的中國價格或成本,或者使用不依據與中國國內價格或成本進行嚴格比較的方法:
。1)如受調查的生產者能夠明確證明,生產該同類產品的產業(yè)在制造、生產和銷售該產品方面具備市場經濟條件,則該W
TO進口成員在確定價格可比性時,應使用受調查產業(yè)的中國價格或成本。
。2)如受調查的生產者不能明確證明生產該同類產品的產業(yè)在制造、生產和銷售該產品方面具備市場經濟條件,則該W
TO進口成員可使用不依據與中國國內價格或成本進行嚴格比較的方法。
……
。╠)一旦中國根據該W TO進口成員的國內法證實其是一個市場經濟體,則(a)項的規(guī)定即應終止,但截至加入之日,該W
TO進口成員的國內法中須包含有關市場經濟的標準。無論如何,(a)項(2)目的規(guī)定應在加入之日后15年終止。此外,如中國根據該W
TO進口成員國的國內法證實一特定產業(yè)或部門具備市場經濟條件,則(a)項中的非市場經濟條款不得再對該產業(yè)或部門適用。(記者 王義偉)
編輯 張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