閔妤
去年12月8日,滕某到某旅館浴池洗桑拿,把衣物鎖在更衣櫥中。當她出來時,發(fā)現(xiàn)更衣櫥掛鎖被撬,衣物丟失。法院認為,滕某去浴池洗桑拿,雙方確立了一種消費服務合同關系,旅館有妥善保管消費者隨身所帶衣物的義務,故判決旅館賠償滕某丟失皮衣的損失1967元。但因滕某無充足證據(jù)證明錢、物確實存入更衣櫥,所以法院未支持滕某的其它賠償要求。(閔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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