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駕車出事故致人死亡,青島交警公布今年第4批終生禁駕人員
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4月27日訊 今日,青島市公安交警部門公布了2023年第4批終生禁駕人員名單,1人被終生禁駕。終生禁駕是一項嚴厲的行政處罰,意味著駕駛?cè)恕敖K生不得重新考取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能駕駛機動車”。目前全國已經(jīng)實現(xiàn)了交管信息聯(lián)網(wǎng),一經(jīng)處罰后,駕駛?cè)诵畔浫肴珖鴻C動車駕駛員管理系統(tǒng),被鎖定為終生禁駕的駕駛?cè)藷o論在省內(nèi)還是省外都無法再考取駕駛證。
案例
2021年1月5日16時30分許,孫某正醉酒后駕駛小型轎車沿即墨區(qū)豐山線由西向東行駛至巉山村西處時,與黃某寶駕駛二輪摩托車順行在前左拐時相撞,造成車輛損壞及黃某寶當場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孫某正駕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yīng)當保持安全車速。)和第四十三條(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應(yīng)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之規(guī)定,是事故全部過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孫某正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被青島市即墨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同時,青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對其做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梁超 通訊員 青交宣)